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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犯罪就可轻罚吗

    日期:2009-01-08     作者:和讯    阅读:862次
  广东省检察院1月6日下午对外公布的帮助企业解困“十条意见”明确规定,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特别是目前仍在营运的困难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1月7日《广州日报》)

在金融危机持续蔓延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出台一些扶持企业发展的措施,是有服务意识、大局意识的表现。广东省检察院已下发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开始执行的“意见”,其中的有些规定对于帮助企业解困来说,确实是雪中送炭。比如,鉴于当前的特殊时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意见”要求查办职务犯罪特别是涉及企业的贪污贿赂犯罪,须做到“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等“五个正确区分”。有了这样的“正确区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可以更好地得到维护,就业秩序可以得到促进。

    破坏司法公正来给企业“创造经营环境”,既无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有损社会公平。“意见”规定企业负责人涉嫌一般犯罪,“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显然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悖。首先,这构成了对其他人群的法律歧视。企业负责人、技术骨干都是普通公民,没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只要其触犯了法律,该拘留的拘留、该逮捕的逮捕,不能有任何的商量;其次,企业老总要保护,员工更需要保护。企业经营困难,企业老总日子不好过,企业员工的日子也不好过,作为处于劣势地位的员工,其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对“一般犯罪”的企业负责人“网开一面”,员工们的维权之路将会更加艰难;再次,“一般犯罪”可能被滥用。企业负责人的“一般犯罪”,既然“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能够“容忍”,那涉嫌的企业负责人可能会有恃无恐,会想方设法“用足、用活”“一般犯罪”,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将这样明显不符合依法治国精神的条款写进“意见”,说明在一些司法机关,落后观念依然严重存在。不对“一般犯罪”的企业负责人采取法律措施,实际是认为其给了员工饭碗,是其养活了大量的工人。这种落后观念如果不改变,类似破坏法律公正的“意见”今后还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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