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停在沙滩上……
日期:2009-02-08
作者:王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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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凌晨4时,在市郊海滨,徐斌在沉睡中连车带人被涨潮吞没。原来,徐斌所在公司有条不成文的规定,每年公历最后一个工作日,为使工作顺利衔接,全体员工均需工作至当晚12时。12月31日晚,徐斌与同事按要求完成工作后,公司提出请全体员工到饭店聚餐以庆祝新年。于是,大队人马又转战饭店。席间,觥筹交错,好不热闹!几个来回后,徐斌已有几分醉意。聚会结束时,公司领导考虑到徐斌饮酒,为安全起见,坚持让徐斌在饭店休息,并留下同事作陪。一小时后,徐斌自感无碍,执意让同事离去,自己也开车回家。谁知半路上,徐斌却恍惚起来,竟掉转车头向海边驶去,并停至沙滩,陷入沉睡……
徐斌家属一口咬定,如果不是公司的安排,徐斌不会去饮酒并最终死亡。因此,徐斌之死应属工伤,公司应对此负责。而公司认为,自己已尽到注意义务,也已采取相关措施。徐斌之死,和公司无关。那么,徐斌是否属于工伤?
【
律师观点】
上海市
律师协会劳动法律关系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庞春云
工伤,又称因工负伤,是指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能否认定工伤,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进行判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可以看到,《工伤保险条例》中分别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工伤排除的情形。其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徐斌因公司安排去聚餐,聚餐后回家,虽可视为上下班途中,但另一个重要的情节,就是徐斌的死亡显然是因醉酒而引起,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已明确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工伤。
徐斌的家属抗辩,徐斌是因公司聚会才饮酒的,公司应有一定的责任。事实上,聚餐虽为公司所安排,但公司并未要求员工必须饮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不得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作为一名驾驶员,理应明白法律的明文规定。且在徐斌饮酒后,公司已充分注意到醉酒对徐斌开车的影响,已明确要求让徐斌在饭店休息,并让同事陪同,公司已尽到告知义务。但徐斌不顾公司安排,在尚未醒酒的情况开车回家并最终导致惨剧,显然应由其自己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