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徐瑞祥在担任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民事审判和审判监督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减免诉讼费用、案件管辖等方面提供帮助或出面协调,并多次非法收受案件代理律师李某、黄某、蔺某以及当事人的贿赂16次,共计人民币96350元,其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鉴于徐瑞祥能够主动投案,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事实和法律,邯郸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徐瑞祥不服,提出上诉,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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