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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等六部门发文规范标识 孕婴不宜食用芦荟凝胶食品

    日期:2009-02-20     作者:张鑫    阅读:1,218次
   卫生部网站今日发布了由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6部局发出的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

公告规定,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它可用于各类食品,但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且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自2009年9月1日起,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含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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