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金龙受审。本报记者 杨磊 通讯员 陈永良 摄
昨日,上海中祥集团原总裁秦金龙涉嫌贪污一案在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此次审理共持续两天。根据起诉书显示,在原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转制为中祥集团过程中,作为企业负责人的秦金龙涉嫌侵占国有资产1.61亿余元。
此次与秦金龙一同站上被告席的还有该公司原副总裁、财务经理丁蓓莉,以及原党委书记、监事长张勇。检察机关认为,秦金龙等三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秦为主犯。
昨日庭审中,秦金龙拒不认罪,而丁、张二人表示“受人指使”。本报记者陈鹏庭
上海中祥集团系上海本地老牌地产公司,前身为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20世纪90年代,上海城区向西南发展,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作为上海县(现为闵行区)直属企业,在该区域拥有大量土地资源,一度年开发量占整个上海房地产开发量的十分之一强。2001年4月27日,上海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更名为上海中祥(集团)有限公司,从国有企业改制为自然人投资的私营企业。改制后秦金龙为其主要股东之一。
据了解,秦金龙的落马主要是受上海本地富豪周小弟雇凶伤人一案的牵连,此前引发周小弟“雇凶伤人”血案的2536亩三林懿德地块,即是从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处获得。
起诉书称,在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转制为中祥集团过程中,秦金龙采用向审计机构提供过期土地使用证等方法,未将懿德地块列入改制资产。资料显示,2001年4月9日,也就是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改制成为中祥集团之前半个多月,秦金龙以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的名义与周小弟担任董事长的新世纪公司签订协议,随后以中祥公司名义收取相关土地转让费5.3亿元。在此后几年上海土地价格暴涨过程中,周小弟用这幅拿地价格低廉的土地招揽了多家投资方。这场“一地多卖”的闹剧,最终因股东纠纷酿成血案。
检察机关认为,秦金龙的这一行为涉嫌侵占国有资产5439万元。
根据起诉书,秦金龙等人涉嫌在上海中祥集团改制过程中隐匿包括三林懿德在内的三块土地,非法占用地块转让收益。而被秦非法隐匿的三幅土地,分别转让给了上海富豪周小弟、郭广昌和姜照柏兄弟旗下公司。
除了隐匿三林懿德地块,秦金龙还指挥下属通过一定财务方式,在改制时隐瞒了其向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转让的一幅土地。1999年,还未改制的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向复星集团转让了龙柏六村三、四街坊的69亩土地。而秦金龙在改制时指示丁蓓莉和张勇,采用虚构借款协议等方式,使龙柏地块的土地收益没有列入公司改制资产;又在2002年6月,以上海中祥集团的名义收取土地转让款。检方认为此举侵吞国有资产8715万元。
此外,2000年改制进行阶段,秦金龙、丁蓓莉在陈行乡恒星村833亩土地仍可开发使用的情况下,向审计机关谎称该地块已在1993年以6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相关公司开发,未将该地块833亩土地作为改制资产进行评估。2001年3月,秦金龙以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的名义,将此833亩地块以2.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鹏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受让方共支付了约1.73亿元至上海中祥集团。检方称秦金龙和丁蓓莉从中侵吞国有资产1905万余元。
检方认为,秦金龙涉嫌侵吞国有资产1.61亿余元,丁蓓莉、张勇分别涉嫌参与侵吞国有资产1.06亿元和8715万元。秦金龙于2008年2月被刑拘,当年6月批捕,7月移送审查起诉。
秦金龙简介
秦金龙,1948年出生,中专文化,原系上海县政府房地管理部门干部。20世纪90年代初,上海县和闵行区合并后,秦金龙出任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总经理,因手握大量土地资源而受开发商“追捧”,在上海地产界拥有雄厚根基和相当话语权。
【雇凶伤人案回放】
2007年11月6日下午2时许,本市三林镇新华西路红旗村张家弄87号附近,一辆车牌为沪DB9112的别克轿车突然受到另一辆奇瑞轿车的撞击,别克车主下车察看情况,但不料对方车上跳下三人,手持一米多长的自来水钢管,冲上来对他一阵猛打,直到他蜷缩在地上不再动弹。根据警方事后调查,被害人系杭州西子电梯集团委派到新世纪懿德的股东代表尹明华,当时正从浦东三林懿德居住区工地驱车返回市区。经鉴定,尹明华颅脑损伤,四肢四处骨折,为重伤,即便保住生命,也将留下严重后遗症。
案发后,西子集团立即报案。2007年11月14日,在打手中起到纠集、现场指挥作用的曾大宇、贺恒心被警方刑事拘留,其他多名参与殴打的马仔也相继落网。次日,指使曾大宇等人殴打尹明华,并支付3万元报酬的姚伟也被警方拘留。到11月16日,矛头最终指向时任新世纪懿德的董事长周小弟,周与其司机李广奎两人被警方控制。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