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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要优先保证中央投资项目资金

    日期:2009-03-25     作者:任晓     阅读:1,252次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23日发布指导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要优先保证中央投资项目所需配套信贷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特别注意防止金融机构贷款期限长、规模大、对象集中和严重存贷期限错配产生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信贷资金结构,统筹配置信贷资源,优先保证手续齐全、符合项目开工和建设条件的中央投资项目所需配套信贷资金及时落实到位。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

意见还要求,各金融机构要做好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的融资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支持其发行企业债券和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微型金融,扩大农村小额贷款的覆盖面。

针对中小企业,意见特别提到,要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并购贷款,及时满足中小企业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扩大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规模;在银行间市场加快推出高收益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意见还提出,要积极研究、制定和落实有利于扩大消费的信贷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集中推进汽车、住房、家电、教育、旅游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产业的信贷消费。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扩大汽车贷款证券化规模,拓宽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


此外,意见内容还包括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同时,加快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探索发行非上市企业私募可转换债券,促进更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市场。意见还提出完善边贸结算政策,引导和鼓励边贸地区的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认真落实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积极推动和促进海峡两岸开展和加强实质性金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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