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通过新环保条例 居民区严禁“制噪”
日期:2009-03-30
作者: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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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涉及禁止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保护水源等方面。
居民区禁止噪音污染
《条例》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二)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三)排污单位将废油、潲水油以及其他含油废物,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四)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切割、机械锤击,露天装卸或者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或者屠宰、水产品加工、塑料制品生产、生物发酵等产生环境噪声、粉尘、恶臭污染的营业活动。
禁止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建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和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娱乐业等经营项目。原有项目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排放标准排放。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禁止在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饰、装修等活动。
工业项目须远离市区
《条例》规定,城市市区不得建设污染严重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火电、化工、冶金、造纸、钢铁、建材等工业项目;已建的应当逐步调整或者搬迁。新建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内,污染物集中处理。
《条例》规定,集中使用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周围,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技术规定和城乡规划要求划定的范围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幼儿园、学校和医院等敏感建筑。对已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经监测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污染防治限值的,应当停止使用,限期拆除。
建筑施工需提前报告
《条例》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夜间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采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的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时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险情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因混凝土连续浇注等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7日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
水源保护区禁止十种行为
《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二)使用燃油机动船;(三)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四)开山采石、采矿;(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八)向水体排放污水;(九)排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十)其他有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