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就《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规定了港口规划、岸线管理与使用、港口建设和港口经营市场准入、港口保护制度、安全管理等制度,以确保我区港口的有序建设、合理使用和健康发展。 广西全区河流总长约3.4万公里,内河航道里程6157公里,拥有1595公里的海岸线。截至2008年,我区共有港口14个,生产泊位603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40个,全区港口码头总长42918米,年完成散装/件杂货13121万吨、集装箱87万TEU、旅客1934万人、汽车40万标辆。近年来,我区港口担负着全区80—85%的外贸出口中转任务,尤其是沿海港口已成为连接中国与东盟的最便捷水路通道和地区性综合物流中心。制定出台《条例》,对于加强我区港口管理,进一步促进全区港口事业发展,推动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港口规划审批程序 港口规划决定港口规模,港口规模决定区域外向型经济发展依托时间的长短。因此,对港口规划编制、相关审批权限及其程序进行立法规范显得十分重要。《条例》根据《港口法》规定的港口规划制度,明确了港口布局规划、总体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审批程序,要求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并对主要港口、重要港口以及主要港口、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发布程序分别作出了规定,以确保港口布局和分工科学、合理。 建立岸线有偿使用制度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因为港口岸线资源属于宝贵的、有限的公共资源、自然资源和国土资源,目前全区各地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仍由政府来担当投资主体,而港口经营业者通过使用政府投资建设和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所产生的港口经营收入则由港口企业享有,通过岸线资源的价值化,政府不仅可以获得一笔稳定的资金来源,用于投资港口公共性基础设施,形成公共岸线资源使用的良性循环,而且由于可以回收投资港口公共性基础设施所带来的岸线资本价值的提高,有利于吸收社会资金,鼓励社会各种经济组织采用多种形式共同投资港口建设。 明确使用岸线投资要求 为避免岸线使用权人取得岸线许可后却不及时进行开发建设,岸线闲置,造成资源浪费。《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必须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二年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后三年内投入建设资金不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三分之二。逾期一年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投入建设资金未达到要求的,可以征收相当于港口岸线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岸线闲置费;逾期二年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投入建设资金未达到要求的,可以依法收回岸线使用权、注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规范临时使用岸线要求 为合理使用岸线资源,提高港口的综合利用效率,《条例》对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期限、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经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到期或者提前停止使用的,使用人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或者提前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恢复岸线原状。 加强建设施工保护和安全管理 港口是劳动密集、资产密集和人员密集的区域,安全生产状况将会对所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产生极大的影响。为此,《条例》对不同主体的港口安全职责与义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内容涵盖了港口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港口安全评价、设施保安、引航、紧急救助、障碍物清理等。 设立港口信息服务制度 为更好地加强港口软件建设,优化港口管理体制,提高港口管理行政效率,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港口信息建设,为港口经营人、旅客、货主、船舶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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