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有固定测速设备路段不得采用移动测速
日期:2009-04-03
作者: 邓伽 刘小平 周平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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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海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合理利用交通科技手段,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省交警总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海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使用规定》,并于即日起在全省实施,(2008年8月1日施行的《海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同时废止。)欢迎群众监督。
《规定》明确了今后海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建设应当申请财政立项和预算,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及日常使用、管理、维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建设和管理。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设置、使用固定测速监控设备的,必须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经验收合格后启用,启用前10个工作日发出公告。不符合执法主体及有关程序规定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采集的交通违法信息一律无效。
监控设备设置范围:
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设置在省际、市(县)际交界处,危险路段,事故多发,严重违法行为较多、交通秩序混乱以及机动车流量较大,或确有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管理需要的路口、路段。一般不在限速低于每小时50公里(含)的路段安装固定测速设备或进行移动测速执法。如有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需要,必须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批准后设置。《规定》明确:不得在已安装固定测速监控设备的路段上使用移动测速监控设备测速。固定测速点前方500至1000米处应设置测速提示牌。全程监控测速的道路,应在道路入口处设立“全程测速“或“全程监控“等提示牌。
移动测速应选择在车辆行驶至限速标志后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进行。移动测速时,应在设备前方200至300米之间放置测速提示标志。移动测速设备必须由正式民警操作。
《规定》对高速公路上监控设备进行了明确。今后海南省高速公路固定交通监控系统应由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统筹建设,各地不得自行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固定测速交通监控设备。未经总队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进行移动测速。 高速公路同一方向同一路段的固定测速监控点间距应大于10公里,国道和省道上应大于5公里。
同一条高速公路同一方向连续行驶,超速违法行为3次以下的,按实际次数处罚;超速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取交通违法情节最严重的3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