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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范围及处理规定

    日期:2009-04-03     作者:邓伽 刘小平 周平虎     阅读:1,561次
  近日,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制定了《海南省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范围及处理规定》(下称《规定》),对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定义、范围和处理规定作出了规范。


据了解,这一规范,是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为贯彻落实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构建和谐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

《规定》第二条规定,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路面执勤民警当场发现或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的后果,交通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于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警察依照规定应当予以口头警告,开具《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教育记录单》交违法行为人签名后放行。

《规定》第四条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视为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一)小型客车(出租车除外)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且驾驶人在车上,经当场指出后立即驶离的,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主干道上或交通高峰期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除外;

(二)外省的汽车、驾驶人因道路不熟悉,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三)在禁止鸣喇叭路段,遇其他车辆突然变更车道、驶入其行驶的车道或行人突然横穿道路等紧急情况下鸣喇叭示意的;

(四)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内,但前轮未越停止线或驾驶人主动停车未进入人行横道线的;

(五)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

(六)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未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但随车携带,经指出后改正的;

(七)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指出改正的;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网状线内停车未影响车辆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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