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安出台新处罚规则 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罚款两次
日期:2009-04-09
作者:王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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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了解到,近期,江西公安机关出台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根据该规则,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不予行政处罚
规则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细化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其中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打击报复报案人从重处罚
规则还规定了从重的情形,包括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等将从重处罚。
四种情形给予行政拘留但不执行
规则还规定了四种情形,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七十周岁以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