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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干部选拔任用七文件 严控职位职数、选人用人

    日期:2009-04-28     作者:陈枫 周志坤    阅读:2,112次
 广东近日出台《关于严格干部职位职数配备管理的若干规定》等7个文件,旨在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组织工作满意度和选人用人公信度。

《关于严格干部职位职数配备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省直机关和市县镇机关不设置领导助理职位(因挂职锻炼和特殊专项工作需要临时挂任的除外),县以下党政机关不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职位,省市县四套班子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室)副主任应严格按规定职数和职级配备,兼职人数要严格控制;已配备的领导助理和超职数配备的副秘书长(副主任),应按管理权限相应调整消化。

《规范领导干部初始提名试行办法》要求,对市县镇党政正职及工作部门正职人选,明确以全委会为提名主体,一般应在全委会成员进行会议推荐或由全委会成员在组织部门提供的多名候选人名单中择优推荐和领导干部谈话推荐的基础上,结合在有关地区(单位)民主推荐的情况,通盘考虑初步人选。

《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工作的意见》从具体操作层面进一步细化了民主推荐工作,提出确定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时,应综合考虑得票靠前、不简单以票取人、两票并重、人岗相适、注重平时的原则。并对“拉票”行为进行清晰界定:凡是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或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或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等行为,均属拉票行为,必须坚决禁止。对拉票行为,一经查实,相关人员不得列入被推荐人选名单,已列为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的一律取消资格,已任职的一律作免职或责令辞职处理。


同时出台的还有《省管干部考察对象公示试行办法》、《省管干部考察对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试行办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试行办法》、《关于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党政领导机关干部的若干意见》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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