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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司法解释年内修订施行

    日期:2009-04-29     作者:袁祥    阅读:975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决定,将修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司法解释,并于今年公布施行。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日前在此间强调,“要准确掌握对原是领导干部罪犯减刑、假释的标准,防止区别对待,防止出现对原是领导干部罪犯减刑幅度偏大、减刑偏快问题。”


江必新是在此间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上作上述表示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司法解释的修订稿已经形成,并提交这次会议讨论研究。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江必新提出:“既要将罪犯的改造表现作为减刑、假释的依据,也要充分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犯罪原因等因素。”

他强调要正确对待、科学掌握减刑比例。“既要从实际出发掌握一定的减刑比例,防止减刑失控,确保减刑案件审理工作有序进行,又要避免机械执行减刑比例,人为提高或者降低减刑标准。”

“要探索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裁判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的联动机制。既要将罪犯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裁判履行情况作为减刑、假释的重要参考因素,也要积极推进财产刑执行制度改革,赋予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法院财产刑执行权,并完善其他配套措施。”江必新说。

针对假释率普遍偏低的现状,江必新表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假释工作,充分发挥假释的积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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