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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作出细化规定 检察官与律师交往有规范

    日期:2009-06-01     作者:栾吟之 袁松禄    阅读:1,820次
  检察人员如果和律师存在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都应当在办案过程中自行申请回避。记者昨天从市检察院获悉,本市检察机关在新《律师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出台《关于规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与律师交往行为的试行规定》,对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作出明确规范,这是本市检察机关首次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细化规定。

根据《试行规定》,办案中检察人员接待律师应为二人以上,未经批准不得在律师接待室以外场所会见,检察人员不得擅自单独与律师交谈案情;禁止检察官帮助律师违反规定收集证据、提供案件咨询意见、隐瞒及涂改证据材料、托关系、打招呼或打听案情、通风报信、泄露检察机关内部审查、讨论意见等八种行为。


《试行规定》还明确检察人员不得利用办案谋取利益,包括不得接受律师宴请或娱乐、旅游、健身及其他消费活动;不得以交易、赌博等方式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利用婚丧喜庆和节日等时机收受律师财物,为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提供便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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