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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获通过 7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09-06-01     作者:河北日报    阅读:1,156次
 
      在5月27日结束的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获得通过,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有关专家认为,这是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之后,又一部有关环境保护的重要条例,有助于保护和改善河北省环境,促进全省“三年大变样”工作。

该条例强化和规范了政府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制定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把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效果作为对所属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关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规定,本省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实际排污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并下达到下一级人民政府。


为强化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责任,条例还对河北省自去年开始在子牙河流域试行的生态补偿金制度予以法制化,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造成相邻地区环境污染加剧或者环境功能下降的,应当向相邻地区支付生态补偿金。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同时,为提高环保设施的使用效益,条例规定,支持和鼓励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社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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