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份管理办法中,确定监管领域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生产、经营与使用,针对行业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力度,并推动市场退出机制建设。办法规定,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实施重点监管,并记入监管档案:在申请食品药品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在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伪造生产记录、购销记录、检验报告的;在食品药品的生产过程中,违法改变生产工艺、配方或添加物质的;在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伪造国家机关批准证明文件的。
同时,本市将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行为限制措施,并记入监管档案;而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将被记档采取行为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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