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文章中介绍,《1990年计算机滥用行为法》是第一次针对非法使用计算机技术制定的法案。随着科技和网络犯罪的飞速发展,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2003年欧盟指令)、《2006年警察与审判法》以及《2007年重大犯罪法》等新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引入。
文章还介绍说,网络犯罪立法最大的局限性在于仅靠这部法律无法处理全球性的网络犯罪案。最写实的例子莫过于2001年欧洲《网络犯罪公约》出台。该公约试图建立一个能处理网络犯罪的国际框架,然而一些计算机犯罪的主要来源国尚未签署该公约。
卡巴斯基实验室认为,有效打击网络犯罪需要整个国际立法的支持,而不仅仅只限于发达国家,更重要的是目前急需建立一个国际化的刑警组织以跨越地理边界来惩治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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