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条例》开始实施
日期:2009-06-04
作者:李秀梅 吴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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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旅游局获悉,《黑龙江省旅游条例》已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开始实施。新条例明确,省外旅行社可以组织当地旅游团队直接来黑龙江省进行旅游活动,并享受与本省旅游企业同等待遇,由此为黑龙江省境内实现无障碍旅游提供了法律保障。
省内外旅游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放旅游市场,将重点旅游开发项目纳入招商计划,鼓励和扶持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经营旅游业,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鼓励旅游经营者加强同境内外旅游经营者的合作。省外旅行社可以组织当地旅游团队直接来黑龙江省进行旅游活动,并享受与本省旅游企业同等待遇。旅游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为省外旅行社组团来黑龙江省旅游提供服务和保障。
省旅游局负责人介绍,此次在法律上明确,省内外旅行社在黑龙江省享受同等待遇,表明黑龙江省实现无障碍旅游的决心。
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安排
据悉,此次实施的新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交通、住宿和会务等服务事项。由此,为黑龙江省变革公务活动承办方式提供法律保障。
据介绍,多年来,我国组织公务活动多由各单位自行联系。近年政府职能逐渐转变,后勤服务与行政机关逐步剥离,公务活动外包成为大势所趋。针对这一趋势,黑龙江省借鉴山东、四川、北京、上海等省市有关做法,在条例中明确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安排。这样不仅利于进一步推动后勤服务业社会化、专业化,还利于推进旅游业市场化运营的广度和深度。同时,提高了公务活动主办单位的财务管理透明度。
不得额外收取老年人儿童服务费
据了解,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条例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使立法取向更加向旅游者倾斜。条例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前,应当如实向旅游者说明有关情况,不得额外收取老年人、儿童服务费,不得误导旅游者。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旅行社将已经与其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应当返还旅游者预付的全部旅游费用;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