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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明确“外嫁女”村民身份 无须由村民表决

    日期:2009-06-05     作者:闫业伟     阅读:3,419次
 记者近日从广州市农业局获悉,《关于加强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即日起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初稿对“外嫁女”的身份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是否拥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只需对照相关规定,无须由村民表决。

“意见”还对入赘至纯女户的村民、村民子弟就学毕业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曾将户口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现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本人申请要求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者,其是否具有成员资格需要由集体经济社社委会或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投票决定。

“外嫁女”是否享分红不由村民表决

近年来,随着广州市经济发展和城市扩张,不少村集体(村委会或集体经济联社等)可以通过出租土地、征用土地等方式取得一定的经济收益或补偿,而这笔收入由拥有本村户口的村民分享。在这种情况下,村民数量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其所得分红的多寡。因此,不少村集体通过村民表决,拒绝支付“外嫁女”相应的分红等收入。

1994年,广州即发生首例“外嫁女”维权事件,当时新市镇60名“外嫁女”到市妇联争取权益,这一事件也被法律界人士称为“外嫁女”事件的发端。此后“外嫁女”维权信访等事件时有发生,一度成为市长热线中反映较多的问题之一。

在《关于加强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外嫁女”是否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问题得到了明确界定。“意见”中说,从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算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户籍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出嫁女”本人,履行法律法规和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应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同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娶入的媳妇和入赘(纯女户中只允许一个)的女婿,父母双方计划内或合法收养的子女,技校、中专、高校毕业后两年将户口迁回的村民子弟,都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然而,村民超生子女及非法收养子女、曾将其户口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现申请要求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者、因升学户口迁出且未在两年内迁回者,其集体经济成员身份需要经济体经济联社社委会或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投票表决确定,未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不能享受成员资格。

村干部薪酬须经镇(街)审批

根据“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报酬由镇(街)根据该经济组织经营状况制定,并经村一级(经联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时履行申报手续,具体发放的工资报酬经镇(街)审批同意后方可发放,每年需要报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使因特殊情况需增发其他补助、补贴、奖金等,也要报镇(街)主管部门审批。

相应的是,组一级(经济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工资报酬方案由各村(经联社)根据经济社经营状况制定,由组一级(经济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同时履行申报手续,成员具体发放的工资报酬经村(经联社)审批同意后方可发放,并每年报镇(街)备案。

记者了解到,此前广州市不少区、县已制定了相应的村干部薪酬管理办法,如南沙区南沙街去年实施的村干部报酬管理办法,村“两委”干部报酬主要由职务基本补贴、绩效奖和经济发展奖三部分组成,去年人均年薪近6万元。


据介绍,此“意见”公开征集意见的时间从即日起至6月15日截止。市民可通过发送电邮至wang780930@163.com或写信至广州市麓景路388号广州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邮编510405)提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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