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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年内有望出台企业欠薪保障规定

    日期:2009-06-08     作者:刘茜     阅读:1,170次
  昨日,记者从省劳保厅了解到,《广东省企业欠薪保障规定(初稿)》(以下简称《规定》)已起草完成,拟向全省企业收取欠薪保障金,垫付企业欠薪。据悉,《规定》将在7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力争第三季度上报省政府,最快年内出台。

本报建议建立欠薪保障基金

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广东企业欠薪现象仍时有发生。去年,全省劳动部门共为99万劳动者追回了逾17亿元被拖欠工资。然而,由于目前法律对恶意欠薪处理手段不多,恶意欠薪尚未入罪,打击难度较大。

今年2月,本报记者根据实地调查,向省领导递交内参,反映我省企业欠薪情况,并建议建立社会共济式的“欠薪保障基金“制度。省劳动监察处总队长朱德良告诉记者,该情况反映很快得到黄华华、黄龙云、肖志恒批示,他们要求劳动部门抓紧时间研究制订《广东省企业欠薪保障规定》,尽快建立适合广东实际的欠薪保障制度,并把制定欠薪保障规定列入了省政府今年工作要点。

经过不断的调研和论证,今年5月,省劳保厅起草完成《广东省企业欠薪保障规定(初稿)》。朱德良告诉记者,目前《规定》正在内部进一步征求意见、调研论证和讨论修改,准备7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力争第三季度上报省政府,争取年内颁布。


拟按照最低月工资标准收费

朱德良透露,《规定》的主要思路是借鉴上海、深圳等地的成功经验,结合广东的实际,按照“社会共济、应急帮助和有限垫付“的原则,通过每年向企业收取一定金额的保障金,以及财政给予一定补贴等方式建立欠薪保障金,在发生企业欠薪逃匿并符合一定条件时,用欠薪保障金垫付劳动者部分工资,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报酬权益和社会稳定。

《规定》拟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所有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标准,拟采用不分企业规模大小,按照其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每年每户企业固定收取一次欠薪保障金,同时地方政府财政给予一定补贴等,设立欠薪保障金专户,由财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按照有限垫付原则,拟规定垫付上限为3个月,并拟规定在垫付工资后,由专门工作机构负责通过诉讼、参与企业破产拍卖等途径向逃匿欠薪企业追偿垫付款额,追偿所得归还欠薪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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