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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定领导干部被问责者一年内不得提拔

    日期:2009-06-10     作者:广州日报    阅读:938次
 《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也将被问责,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列入问责线索范围内。市纪委副书记张伟成表示,市纪委监察局如果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不予问责,即为失职,要承担相应的法纪责任,从而保障“有法必依”。


《办法》规定,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也同样要予以问责。《办法》还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重新任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办法》明确了包括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八种问责方式。其中把“责令公开道歉”写入问责办法在国内还是一个创举。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受到从重问责: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问责调查;坚持过错行为,使损失、影响继续扩大;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处理人员;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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