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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423万入境没呈报 马国钱币商被重罚

    日期:2009-06-11     作者:联合早报    阅读:939次
 一名马来西亚钱币兑换商,携带相等于423万新元的各国钞票进入本地时,因为没有向当局呈报,昨天被法庭罚款1万5000元。

被告阿末伊布拉欣,40岁,是怡保一家钱币兑换公司的董事。

他共面对三项指他触犯贪污、贩毒和其他严重罪行(充公利益)(修正)法令2007的控状。

有关法令禁止任何人在未呈报的情况下,将超过3万新元或相等款项的外币带入或带出新加坡,主要是为防范洗黑钱活动。

主控官韩仪副检察司陈词时指出,去年12月4日晚上9时20分,被告驾驶汽车从大士关卡的绿色通道入境时,被移民与关卡局人员截查。

结果,关卡人员在汽车的后车厢找到一个黑色包裹,底部有一捆由报纸包着的钞票。

被告向该局承认,他知道必须呈报自己携带巨款,可是他并没有去索取宣誓表格,也没有查问要到哪里呈报。

警方接着取走包裹和现款。这些现款包括新元、文莱元、令吉、日元和美元,总额相等于423万余新元。

主控官陈词时要求卓永昌法官对被告判处高额罚款,以阻吓其他有意犯案者。

他指出,被告知道自己须要遵守呈报规定。他当时应该从红色通道而非从绿色通道通关。
按规定,驾车入境者若要向当局呈报自己携带某个物品,须要使用红色通道;若无物品要呈报的话,才可使用绿色通道。此外,本案涉及的款项,也比过去其他判例来得高。

被告求情时说,他并不完全清楚有关的新条文,这是他首次在本地触犯条规。

他的公司和董事,过去从未抵触任何与钱币兑换有关的条文。


法官昨天在主控官提出要求后,也下令把被告事发时携带入境的款项全数归还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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