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首次出台省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办法
日期:2009-06-15
作者: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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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以前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只有“建立储备金制度”规定,却没有关于储备金的具体使用、拨付办法,6月12日,山西省财政厅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山西省省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准备金制度。“这是我省首次出台省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办法。”山西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负责人表示,办法将规范省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增强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办法规定,山西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工伤保险基金和省直管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基金,要按照当年实际征收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0%建立储备基金,用于在重特大工伤(亡)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中工伤保险待遇支出,但储备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征收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