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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明确“群租”范围被网友质疑 律师:打击力度不够

    日期:2009-06-16     作者:杨扬    阅读:994次
    《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与管理若干规定(草案)》6月14日在网上公布,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该草案对市民关心的“群租”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有网友对于这一“群租”界定标准提出了质疑,新民网记者6月15日连线市律协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主任周吉高,周律师认为草案对于群租的打击力度还不够。

人均建面不得低于10平米 律师认为有不合理之处

针对租赁居住房屋,草案第17条规定: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有网友指出,照此逻辑推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2室2厅住10人算不上群租,而小区常见的租用于外地劳务公司的集体宿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住16人也不算群租。

对于网友的疑问,周吉高律师认为,从老百姓的角度来讲,关于“群租”的面积标准界定不太合理,对“群租”的打击力度也不够。他告诉新民网记者,这一划分依据源于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的规定。

不过周吉高律师表示,法律界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本市的这一地方性法规草案限制了所有权人对房屋的使用权,可能有违上位法的规定。

据周律师介绍,外省市目前仅有《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中对于“群租”的面积标准有明文规定,即“集体宿舍的住宅出租屋,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非集体宿舍的住宅出租屋,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相比这一规定,上海此次制定的草案更加严格一些。


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者最高罚500 源于上位法规定

此外,草案中还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于罚款金额,部分网友认为与目前房屋租赁市场的租金行情不成比例。

针对这一质疑,周吉高表示,对于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明确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因此,地方性法规不可突破上位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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