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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人保局局长出庭应诉

    日期:2009-06-16     作者:瞿艳花    阅读:1,914次
     行政诉讼,通常被称为“民告官”,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并不多见。昨天上午9时,在本市嘉定区法院安亭法庭第一审判庭,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技坐在了被告席上,就一起工伤认定案进行答辩。经开庭审理,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海棠带领各级法院有关负责人旁听了此案审理。

局长出庭和原告方论理

2008年9月25日下午,上海海嘉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两职工丁某与张某在交接班发生殴打,造成张受伤。事后,海嘉公司出于医疗费用报销等原因就张所受伤害向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保局于12月18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张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不料,公司事后将丁、张二人辞退,张以自己所受伤害属工伤为由,要求海嘉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2009年2月16日,海嘉公司不服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向嘉定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嘉定区政府作出维持人保局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海嘉公司遂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重新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昨天,嘉定区人保局局长陈技坐在被告席上,出庭应诉,双方争论激烈。

原告认为虽是他们提出工伤申请,但认定事实应由人保局负责。对于人保局认定工伤的依据,陈技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海嘉公司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未向人保局提出不认为是工伤的意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据此,作出“认定为工伤”的认定结论,并无不当。

加大宣传促一把手出庭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民主化的标志之一,但是由于行政首长对庭审效果认识不足、部分行政首长不能接受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和坐在被告席上的行政首长在行政级别和行政职务上的倒挂,怕败诉丢面子等原因,审判实践中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并不多见。


为此,嘉定法院多方积极沟通、加大宣传工作、精选典型案件,并在庭前适当建议,提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能力技巧,来提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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