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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次界定低收入家庭 吸毒赌博等8情形不符

    日期:2009-06-18     作者:戴辉     阅读:860次
  办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它临时救助项目,低收入家庭是重要条件,而我省低收入家庭的界定,也首次有了标准。

近日,省民政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其中,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酗酒等行为、家中拥有小汽车等八种情形,均不予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

该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镇常住户口居民家庭。

规定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逾期不按规定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低收入家庭资格。并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不予认定的八种情形

根据《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三)家中拥有并使用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或有高价值收藏、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单位介绍就业岗位的。

(五)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六)家庭成员吸毒、赌博、酗酒且不悔改的。

(七)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八)其它经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具备低收入家庭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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