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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全面司法解释将尽早出台

    日期:2009-06-22     作者:李薇薇 王绚     阅读:1,077次
 对破产案件工作中出现的一系列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此间举行的“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深入调查研究,将尽早出台涉及整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

据了解,随着金融危机的冲击和蔓延,今年一季度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8%。奚晓明表示,对于逃债的非诚信企业,要纳入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正当处置财产的行为,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剥夺其市场主体组织。法院审查的重点是是否不能清偿债务,而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 对于经济暂时出现困难,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奚晓明说,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制度,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挽救困难企业。

在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产生的企业破产案件,有很多采取破产重整的方式,涉及到战略投资者等商业运作内容,在中国目前破产管理人队伍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奚晓明表示,人民法院要特别注意加强对管理人业务知识的培训,建立管理人考核机制,通过业绩考核形成激励和淘汰机制,逐步形成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

破产程序具有一般司法程序的排他性,因此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以后,对于债务人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都应当解除和终止。奚晓明说,各地法院要做好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衔接工作,确保破产财产的妥善处置。


此次论坛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共同主办,于6月20日至21日在北京举行。众多专家学者就企业破产法实施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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