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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增加“调解”二字

    日期:2009-06-23     作者:中新网    阅读:1,303次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今日下午开幕,继续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统计法修订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三审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名称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草案,并新增“调解”一章,对调解作出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三审稿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仲裁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代表和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防止出现不顾实际需要,一哄而上设机构安排干部的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也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草案相关规定方便农民解决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经费由财政预算给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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