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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领队不得直接收取佣金

    日期:2009-06-24     作者:吴飞    阅读:1,670次
     
      在昨天召开的市十三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正在审议的《上海市旅游条例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对旅行社收受佣金的明文规定。以后,旅行社之间发生业务往来,不得账外给予或者收受佣金,并且不得向导游、领队等直接支付佣金。这是上海首次明确在旅游行业中涉及佣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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