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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7月1日起实施

    日期:2009-06-26     作者: 樊曦    阅读:1,470次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5日发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这也标志着国内产权交易市场走向规则统一的时代。


规则共分八章,主要确定了六大交易环节的基本内容,包括国有产权转让申请受理、转让信息发布、受让意向登记、组织转让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和出具交易凭证等具体环节。

今年3月,国资委曾出台规则的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由国资委组织京、津、沪、渝4地国资委和产权交易机构联合拟定。与征求意见稿不同,最终出台的规则将适用范围从四大交易所扩展到全国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将有力推动各地产权交易市场在操作规则上的统一。

为了避免出现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转让中出现暗箱操作等现象,规则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

规则特别指出,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终结产权交易。

为了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规则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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