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试行办法》,申请准入条件主要包括: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七年并在申请区域的户籍满五年,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人民币二千三百元以下,人均金融财产在七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十五平方米以下,申请家庭在前五年未发生房产交易等。并规定年满三十周岁的单身者,在满足以上条件时可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实行租售并举,目前以售为主,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区(县)政府组织实施;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实行街道和区(县)的“两级审核、两次公示”,采取两次公开摇号等方式,组织申请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曾在去年底、今年初通过此间媒体对该《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社会公示,收到市民意见和建议三千四百多件。在广泛吸纳民意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近日,上海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予以审议通过。《试行办法》共七章、计四十九条,重点围绕管理机制、建设机制、供应机制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系统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事项,对程序性和具体操作问题留由配套文件予以进一步明确。
对于记者提出的“经适房的大量推出会否压低申城目前的高房价”问题,刘局长表示:“政府希望楼市健康发展。不希望房价过高,房价要适中,要与市民的收入挂钩”。
上海目前正加快保障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前除有条件的区(县)在本区域内建有经济适用住房外,还在城市外环线周边、位于轨道交通沿线处统筹建设一批经适房项目,主要分布在浦东三林、宝山顾村、南汇航头、闵行浦江、松江泗泾等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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