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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矿产法规屡屡“打架”将启动修订相关法规

    日期:2009-06-29     作者:雷辉林 亚茗     阅读:1,119次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地矿管理部门是矿山环保工作主要责任人,但《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规定环保部门是主要责任人,针对矿产法规屡屡“打架”的现象,民盟广东省委员会建议修改相关法规。近日,省国土资源厅答复称,国家正在修改《矿产资源法》,待修改颁布实施后,我省将立即启动修订《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旧法不适应目前矿山开采管理

今年省“两会”期间,民盟广东省委员会提交提案,建议尽快修改矿山开采法律法规。

据悉,许多矿山开采法律法规还带有计划经济的影子,如1986年国家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在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衔接等问题上已不适应目前矿山开采管理的需要。

此外,矿山开采法律法规相互矛盾的现象较多,如1999年颁布的《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地矿管理部门是矿山环保工作主要责任人。但《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3条则规定环保部门是主要责任人。法规“打架”造成管理混乱、职能部门相互推卸责任等问题。

民盟广东省委员会建议提请人大修改《矿产资源法》和《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由地矿主管部门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能,环境保护部门承担矿山环境保护职能,废除已不再使用的矿山管理法规。

《矿产资源法》正在修改

近日,省国土资源厅对此答复称,修改矿山开采法律法规非常必要。省国土资源厅透露,矿法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今后5年立法计划和国务院2009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着手修订工作,广泛征求各界意见,抓紧研究相关重大问题。

而我省也在研究制定《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完善我省矿业权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法》是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上位法,鉴于国家正在修改《矿产资源法》,待修改颁布实施后,我省将立即启动修订《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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