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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首次立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日期:2009-07-01     作者:程士华    阅读:946次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强化和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和职责。这是安徽首次立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吴斌说,《条例》共八章51条,为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特点是突出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为主,进一步健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突出源头管理,突出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采取区分不同主体分类指导的管理措施。《条例》还规定要充分发挥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作用。

《条例》对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应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在一些容易产生污染的农产品生产区域设立监测点;农业主管行政部门还应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对规模化生产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便应及时清运或无害化处理等等。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清洗、加工、保鲜、包装、储存农产品,伪造或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相关记录,未召回不符合标准农产品,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专卖店、仓储、配送中心的开办者及销售者未履行本条例规定,都相应设定了处罚。此外,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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