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蒂鲁穆尔蒂(A P Thirumurthy)的客户Golden Asia国际(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涉及租约纠纷,被房东新加坡投资(私人)有限公司起诉。高庭助理主簿萨基卜(Sadiq Alam)批准诉方的即席裁决申请,即诉方证据充足而辩方无合理的辩护理由,法庭无须开庭传召证人,只需按照呈堂文件直接裁定诉方胜诉。
助理主簿认为辩方所提出“租约不成立”的抗辩理由是谎言,下令后者履行租约。
辩方不满助理主簿的裁决而提出上诉,同时撤换律师,另委蒂鲁穆尔蒂律师代表上诉。可是,上诉审理当天,蒂鲁穆尔蒂律师以需要做多一份宣誓书为由,向陈成安法官要求展期审讯。不过,他的申请受到诉方律师许廷芳的反对。许廷芳律师告诉法官,诉辩双方已经作了不少宣誓书,并指蒂鲁穆尔蒂律师是在施拖字诀。
法官于是问蒂鲁穆尔蒂律师为何需要再立宣誓书。经过法官追问后,律师终于招认自己未做好准备。法官提醒他,他的行为近乎不诚实,不符合律师应有的行为。蒂鲁穆尔蒂律师随即向法官道歉。
陈成安法官前日发表判词,解释他为何拒绝蒂鲁穆尔蒂律师所提出的展期要求,并决定不听取诉辩双方律师的陈词就驳回辩方的上诉。
根据判词,蒂鲁穆尔蒂律师在4月14日接手这起官司,但上诉在5月18日审理时,他仍未准备好,且找借口要求择日再审。在判词中,法官指出律师因疏忽或蓄意拖拉而没做准备,都不是要求展延特地订下审讯日期的好理由。除非有“强而有力”的理由,否则法庭不会斟酌展期的要求。
法官说:“蒂鲁穆尔蒂先生误以为只要他愿意抵销另一方因展期而承担的费用,就有权展延审讯。他明目张胆漠视法庭特地腾出时间审理上诉和花心思来配合律师的时间……”此外,法官也提到,5月18日是双方律师同意上诉审理的日期,且蒂鲁穆尔蒂律师有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准备。而且,上诉是由辩方提出,因此法官期待辩方律师做足准备,结果反而是诉方律师许廷芳有备而去。
何况,法庭不是首次审理这起诉讼,论点之前已在助理主簿前辩论过了。换言之,辩方不是完全没有辩解的机会。
另一方面,法官也考虑到,若缺乏准备的律师能够说服法庭展期,或没准备好就进行审讯,公正的执行将受影响。法官警告说,法庭不容许这么不负责任的行为,基于此,法官下令蒂鲁穆尔蒂律师本身承担7000元的上诉堂费。不仅如此,蒂鲁穆尔蒂律师也须在七天内致信给当事人,告知上诉失败和他自己支付堂费的原因。据知,辩方已对陈成安法官的裁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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