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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定统一专利等授权确权类知产行政案件审理分工

    日期:2009-07-02     作者:杨维汉    阅读:1,404次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这个总共4条的《规定》将涉及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一审、二审案件,规定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规定》第一条首先明确了统一由知识产权审理庭审理的四种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类型,即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案件。“根据有关法律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根据被告所在地的不同,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为此类案件的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作为此类案件的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负责人说。

《规定》第二条是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再审分工的规定,即“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就第一条所列案件所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再审审查和审理。”

司改办负责人解释说,按照目前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和知识产权审判庭对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的业务分工,《规定》明确了上级法院受理的有关申请再审案件,由上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查和审理。对于由原审法院直接受理的有关申请再审案件未作出规定,主要是考虑目前实践中这类行政案件一般由原审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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