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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规定:裁员超20人或达职工总数10%需提前说明

    日期:2009-08-31     作者: 刘文国    阅读:982次
 为进一步做好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就业工作,贵州省人民政府近日发文明确要求,贵州各类企业都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日前下发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裁员超过20人或裁员人数不足20人但达到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同时,裁员企业要按规定向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的债务。

据了解,为了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该“意见”还明确,贵州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者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的审批期限,将延长到今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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