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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媒体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日期:2009-08-31     作者: 张婷婷    阅读:956次
 据悉,《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已于日前出台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广播、电视和通信以及信息网络等传播媒体,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信息后,应当立即、准确地向公众传播,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预警信号。

按照《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干旱、暴雨、暴雪、冰雹、大风、雷电、高温、寒潮、霜冻、大雾、沙尘暴、霾、道路结冰和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警等14类。预警信号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分为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图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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