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价格监督检查新办法:让开瓶费、座位费“作古”
日期:2009-09-02
作者: 梁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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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经营者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作价办法、价格行为规则和价格规范。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的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计入成本,不得以此名目收取价外费用或以其他形式价外加价。”就人们普遍关注并引发争议的餐饮服务项目中的座位费、开瓶费等收费问题,今年10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的《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给予了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团体代表参加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对属于职责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受理并依法调查处理,并在办结后3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办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时,不得有借助行政性权力,强迫交易,让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等行为。
《办法》明确,严禁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有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等行为。违反规定者,将被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