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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政府办医疗机构将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日期:2009-09-02     作者: 孟昭丽     阅读:2,176次
  记者从福建省卫生厅获悉,福建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将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以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平安医院建设。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了省卫生厅、省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通知规定,福建辖区内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鼓励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通知规定,医疗责任保险以设区市为单位,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资质能力的保险公司作为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与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保险原理和医疗行业特点共同协商制定。保险费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医疗机构不得因此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将在福建各设区市设立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各县(市、区)设分中心,公布接报案电话,主动参与医患纠纷的调解,保证在医患纠纷调解结果或法院判决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

此外,福建推出小额赔付简易处理办法,三级医疗机构赔偿金额在1.5万元以下,二级医疗机构在1万元以下,其他医疗机构在5千元以下时,医患双方直接协商调解,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共同分担赔偿费用。赔偿金额超出上述金额规定范围的,医患双方可向当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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