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出台规定规范外汇管理法律咨询工作
日期:2009-09-02
作者: 姜锐、姚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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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国家外汇管理局了解到,近日该局已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与外汇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咨询工作,便于境内外机构和个人了解我国外汇管理法规。
规定明确,涉及外汇管理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在未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前,可以答复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咨询;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后,可以答复相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的咨询。
规定指出,答复法律咨询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咨询法律问题可以采用约见、信函或约见和信函相结合的方式,一般不答复电话咨询。如应咨询者要求答复电话咨询的,答复者应明确告知咨询者,其答复仅代表本人意见,不代表国家外汇管理局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中提到,当事人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由提出外汇管理法律咨询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外汇管理法规解释,应当按照本规定程序办理。
据了解,日前召开的外汇局分局长座谈会在研究下一阶段外汇管理的重点工作时,就明确提出将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的透明度,推动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建设;将继续加大法规清理力度,便于市场主体更好地掌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加强与社会公众、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为外汇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