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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将“公众满意”纳入政府绩效评估

    日期:2009-09-03     作者: 刘畅     阅读:1,110次
     (深圳)市政府昨天公布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1+3”系列文件,其中明确“公众满意”成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导向之一。按照昨天公布的《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确定部分市政府直属单位和各区政府为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试点单位,市政府成立绩效评估与管理委员会。

“市绩效委”将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评估专家,委托第三方机构等对被评估部门的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委托市统计部门进行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

同时,深圳市政府将建立政府绩效奖励和惩处机制,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将作为领导决策、政策调校、财政预算、行政奖励、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有关评估结果将抄送市组织人事部门,并将作为被评估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政府绩效年度评估与管理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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