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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

深圳立法规范行政服务 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日期:2009-09-14     作者:方兴业    阅读:1,240次
   新一轮机构改革的目的是建设更能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现代服务型政府。为实现这一目标,深圳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了《深圳市促进和规范行政服务若干规定(草案)》(简称《规定草案》),并于今天在本报全文刊登该法规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今天下午,市政府法制办还将召开立法专题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对该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在深圳历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有一些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审批实施的事项,实际上既不是行政许可事项,也不是非行政许可审批或登记事项,但又确实是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办理的事项,这些事项基本上属于行政服务范畴。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行政机关提供更多更好的行政服务。为此,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了《规定草案》(详见今日本报A8版)。《规定草案》提出了行政服务的提供程序,就行政服务的申请和受理作出规定。关于行政服务费用,《规定草案》采取的是“不收费为原则,收费为例外”,并要求制定和执行行政服务提供办法应当遵循合法、统一、便民的原则。

    据了解,关于行政服务,目前国家和其他地区尚无相应立法,我市的立法是创新之举。为提高立法质量,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希望社会公众关心这项立法,就该项立法涉及的行政服务范围(项目)、行政服务方式以及如何提高行政服务质量、如何完善公共服务型政府法制建设等方面提供宝贵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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