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宪淦表示,修正案强调各级政府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制订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时,需要依据国家的能源发展战略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规划的制定不仅要经过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还要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备案。
修正案还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全额保证性收购制度。这一制度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规划来制订年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收购指标。此外,修正案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建设进行了调整。未来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将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政府财政资金构成。基金重点支持并网发电技术和标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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