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保管箱丢包超市不赔
廖小姐说,上月29日晚9时左右,她和男友前往天河某连锁超市购物,由于手头的东西多,于是把雨伞、衣物及手包存进了超市的保管箱中。她说,10时30分左右,两人去取包,赫然发现保管箱管理员正用万能钥匙逐个打开保管箱,而她存包的保管箱也被打开了。
检查之后,她发现雨伞、衣物都在,惟独手包不翼而飞。其男友钟先生称,手包里有现金、其他财物共价值3000多元,他们当即要求超市方面赔偿,但超市方表示,存包处已明确公示贵重财物不得存入保管箱,且管理员有权在下班后清理所有的保管箱,廖小姐违规在先,故不对其丢失的财物负责。
超市:规章已明确告知义务
次日下午,该超市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正与廖小姐协商此事,但超市方面认为,他们已尽到了告知义务,提示顾客不要将贵重物品存在保管箱中,且超市也在相关规章中指出,保管箱仅提供存放服务,不负任何保管责任,这些规章都是公开明示的。
此外,廖小姐称管理员打开其保管箱门后不闻不问才导致其中物品失窃,超市方面表示,由于现场摄像探头坏了,对这一点尚无法证实,但正常的做法是,管理员会将其中财物收好,物主可凭身份证去服务中心领取。
昨日下午,记者走访了市内几间大型连锁超市时发现,在提供保管箱服务的地方,各超市都会用显眼字体明确超市的相关责任,而几乎所有超市都会明确两点:1.保管箱仅提供存放服务,不负任何保管责任,不得将贵重财物存入保管箱;2.当日未取回的寄存物,管理员将自行处理且不负任何责任。
律师说法
免责条款属霸王条款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永平认为,超市提供场所供消费者存放物品,不能以“只存放不保管”这样的约定来免除自己应尽的义务,更不能在未经物主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清理其财物。超市为自己设置的这些免责条款,实际上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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