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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意见》对省综治责任单位进行分类管理

    日期:2009-10-09     作者:方维芳     阅读:970次
 9月28日,记者从省综治办获悉,为加强省综治责任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我省出台《关于加强省综治责任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省综治责任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规程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重点单位涉及企业、金融系统、高校等

根据《意见》,我省对省综治责任单位进行分类管理。企业、金融系统、高校以及下属单位较多的厅(局、委、办)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重点单位,其他的省综治责任单位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一般单位。

重点单位综治办要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具体组织、指导、督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一般单位综治办要明确一人负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重点单位每月、一般单位每季度排查一次矛盾纠纷。在邻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社会敏感期,集中力量组织开展重点排查。

每月5日前报送分析报告

各单位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建立台账,落实责任人、责任单位,明确化解时限,化解一个,销号一个。重点单位每月5日前,一般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向省综治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室报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主要包括: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作定性、定量分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特点、趋势及对策;正在调处和尚未调处的矛盾纠纷情况;典型矛盾纠纷的处理情况。

重大矛盾纠纷须在规定期限内调处

行政职能部门不仅要排查化解本部门、本系统的矛盾纠纷,而且要负责排查化解主管领域、行业矛盾纠纷。对主管领域、行业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要建立台账,并按月报送省综治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室。

对各地排查出来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省综治办抄告相关省综治责任单位,限期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调处的,省综治办发出督办单予以督办,经督办仍未解决问题的,发出黄牌警告予以警示。

纠纷排查调处纳入综治考评

省综治办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因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引发影响稳定问题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视情予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限期整改”、“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并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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