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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 懒惰者无权享低保

    日期:2009-10-19     作者: 莫小松     阅读:1,030次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获悉,《广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已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办法规定,有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的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办法规定,存在有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违法生育,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等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要求不再享受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终止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注销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

该办法还规定,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直接抵扣贷款、欠款等款项,不得代替其他救助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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