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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持《临时居住证》在沪能办多种证件

    日期:2009-10-23     作者:毛 懿    阅读:843次
 持有《临时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可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港澳商务签注等。

    记者昨日获悉,《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施行期为3年。《暂行规定》全文已经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东方网”(www.eastday.com)等网站上公布。

    针对本市目前存在实有人口基数大、密度高、流动性强和外来人口增长迅速等实际情况,为了全面、及时掌握实有人口的居住信息,市政府制订了《暂行规定》,其中包括规范实有人口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采集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还补充设定了持有《临时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在本市享受的相关服务和待遇:

    ●可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

    ●办理港澳商务签注、边境通行证件;

    ●申请出具在沪无犯罪记录证明;

    ●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实行限价收费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服务;

    ●同住的未成年子女接受儿童预防接种、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服务;

    ●持有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其同住的适龄子女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所在区 (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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