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委会会议对这一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原草案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许可的,应当提前调回。为了把好入口关,在选派时也不得有上述情形。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或者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
另外,原草案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结婚,应当将结婚对象情况及时报告派出部门,派出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结婚手续。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没有必要经单位审查同意。但是驻外外交人员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包括结婚对象的情况,是其个人应当遵守的纪律,建议按此作出规定。法律委经研究,建议修改为:“驻外外交人员办理结婚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派出部门报告结婚对象的身份等情况。”
原草案规定,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安全保障。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驻外外交人员的工作有着较高的风险,国家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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