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岛保护法草案:增加“国防用途海岛”的规定
日期:2009-10-28
作者: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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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海岛保护法草案,在草案列举的特殊用途海岛范围中,增加了“国防用途海岛”。
今年6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海岛保护法草案。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在“特殊用途海岛管理”一章中,已对国防用途海岛保护作了专门规定,应在草案规定的特殊用途海岛范围中,明确规定包括国防用途海岛。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上述规定。
在上一次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本法主要对海岛及周边海域的生态保护作出规定是恰当的,建议将法的名称也相应修改为“海岛生态保护法”。
法律委经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海洋局研究,考虑到草案主要是关于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保护的规定,同时也对领海基点海岛、国防用途海岛等特殊用途海岛的特别保护作了专门规定。据此,建议对草案的名称以不作改动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