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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领域立法应最大限度听民意

    日期:2009-11-19     作者:王海燕     阅读:1,017次
 社会领域立法涉及面广,利益平衡难度很大,立法者需要一定的胆识和智慧。市人大昨天举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领域地方立法”研讨会。与会者不约而同提出,要转换社会领域立法思路,强调公众参与,发挥社会自治的作用。 

“转换思路首先应对‘怎么管’的新课题。”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杨全心认为,地方立法要摆脱对设置强制性措施的依赖,学会拓展立法的引导功能,在总结和创新政府管理制度和社会治理方式方法上多下功夫。

社会领域地方立法还要应对“谁来管”的课题。杨全心说,政府要善于动员各社会主体共同进行“治理”,这要求社会领域地方立法必须具有“综合性”和“包容性”。

如何达到立法的“包容性”?与会者认为,社会领域立法应当强调公众参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刘华说,例如养犬立法属于社会管理立法,所涉及的群体就有养犬的人群、不养犬的人群、管理者、与养犬有关的销售商、服务商。在立法过程中安排公众参与,可以最大限度听取民意、吸收民智,可以使立法者更清醒地权衡利弊缓急和平衡各方利益。杨全心说,在倾听各方利益主体的诉求中,要防止“谁喊得响谁就有道理”,偏重一方利益而忽视另一方利益的情况。

“转换社会领域立法的思路,发挥社会自治的作用将成为重要创新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立法研究所所长张凌认为,社会领域立法要注意发挥民间组织、社会公众的作用,培育社会自我调节的力量,建立健全社会公共管理模式,使政府管理和社会管理达到最佳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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